买到变质蛋糕商家只赔原价
5月21日,范先生晚饭后逛街,路过鲤南某超市便购买了一个2元的蛋糕。
次日中午,范先生拿起蛋糕吃了几口,发现同上次买的蛋糕口感不同,并有异味,仔细一看,范先生发现原来保质期5天的蛋糕已经霉变了,商家没有及时查看,发现变质的蛋糕不及时予以下架销毁,却仍将其摆在货架上,致使范先生没有认真查看,就将临到期的变质蛋糕买回家去。
范先生当即前往超市,要求商家处理,商家查看后,承认蛋糕在有效期即将到期已经变质,但只肯按蛋糕的原价2元退款给范先生。
交涉无果投诉商家以一赔十
范先生认为不合理,变质蛋糕给他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几经交涉,无果而终,范先生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请求工商部门为其维权。
接诉后,鲤南工商所工作人员查实后,督促超市负责人立即与消费者联系并及时处理、反馈情况。
同时,该所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后,该超市负责人在该所工商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同意按《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按2元蛋糕的十倍款(即20元)补偿给范先生。